推廣 熱搜: 加熱不燃燒  電子煙  IQOS  JUUL  VAPE  LIL  Aspire  ZERO  Vaporesso  KOKEN 

                                  YOOZ輸掉與國代申新業公司官司:需賠償130萬損失

                                  [加入收藏]               日期:2022-04-04     來源:藍洞新消費    瀏覽:1956    評論:0    
                                  核心提示: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31日公開了一份電子煙品牌YOOZ與國代申新業公司的代理糾紛一審判決,YOOZ被判賠申新業公司損失1304014元,并退

                                  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31日公開了一份電子煙品牌YOOZ與國代申新業公司的代理糾紛一審判決,YOOZ被判賠申新業公司損失1304014元,并退還保證金5萬元。

                                  一審判決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

                                  原告申新業公司提出:

                                  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承諾申新業公司最惠市場支持,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主要表現為:

                                  1.不能按時、按需供應貨品;

                                  2.違反“最惠市場支持”義務,自2020年7月起無法滿足申新業公司供貨需求,且系故意為之;

                                  3.對暢銷產品不提供或極少量供貨,提供滯銷產品,且在申新業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停止供貨;

                                  4.阻撓申新業公司開設專營店,致使各省份幾百家店面至今無法正常開店。

                                  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的違約行為已給申新業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北京奇霧公司以及蚌埠奇霧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YOOZ辯稱:

                                  不同意申新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一,代理協議的相對方是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實際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霧公司,雙方之間的返利也是按照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簽署的合同履行;

                                  第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且北京奇霧公司已發函要求申新業公司繼續履行,未能履行系申新業公司自身原因,與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無關。申新業公司系基于自身決策考慮未再繼續下單采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拒絕供貨或者要求申新業公司停止采購。

                                  第三,申新業公司的銷售訂單顯示其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向6個客戶銷售363077元,申新業公司銷售情況不佳,損失沒有合理依據。

                                  第四,同意退還申新業公司保證金5萬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304014元;

                                  二、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5萬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下為民事判決書全文:

                                  原告方訴求

                                  原告申新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賠償損失11951727.28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13日,申新業公司與北京奇霧公司簽署《YOOZ產品銷售代理協議》(以下簡稱《代理協議1》),由申新業公司作為中國大陸地區全國總代理銷售YOOZ品牌下全部產品,代理期限1年。后北京奇霧公司要求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簽訂《YOOZ產品銷售代理協議》(以下簡稱《代理協議2》),稱由蚌埠奇霧公司收取貨款。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承諾申新業公司最惠市場支持,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主要表現為:1.不能按時、按需供應貨品;2.違反“最惠市場支持”義務,自2020年7月起無法滿足申新業公司供貨需求,且系故意為之;3.對暢銷產品不提供或極少量供貨,提供滯銷產品,且在申新業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停止供貨;4.阻撓申新業公司開設專營店,致使各省份幾百家店面至今無法正常開店。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的違約行為已給申新業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北京奇霧公司以及蚌埠奇霧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方答辯

                                  被告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共同答辯稱:不同意申新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一,代理協議的相對方是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實際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霧公司,雙方之間的返利也是按照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簽署的合同履行;第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且北京奇霧公司已發函要求申新業公司繼續履行,未能履行系申新業公司自身原因,與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無關。申新業公司系基于自身決策考慮未再繼續下單采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拒絕供貨或者要求申新業公司停止采購。第三,申新業公司的銷售訂單顯示其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共向6個客戶銷售363077元,申新業公司銷售情況不佳,損失沒有合理依據。第四,同意退還申新業公司保證金5萬元。

                                  法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6月13日,北京奇霧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申新業公司簽署《代理協議1》,載明:甲方授權乙方代理銷售YOOZ品牌下全部產品,合作方式為中國大陸地區代理,有效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將甲方產品銷售至甲方現有銷售渠道;雙方約定執行的產品提貨價格體系詳見附件一《YOOZ產品價格體系》,甲方有權根據甲方市場情況和乙方業績調整經銷價格和經銷折扣;相關承諾銷售目標及銷售返利政策詳見附件二《月度/季度提貨目標及返利政策》,雙方可就市場實際情況,經協商后對政策進行調整,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銷及市場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每月10日前核對上月的提貨返利,乙方生效返利只能用于乙方正常提貨,甲方不得將相關返利打款至乙方賬戶,乙方使用的返利計入提貨額度;鑒于乙方為國家級代理,在乙方承諾并達成本合同約定的首季度提貨目標后,甲方應確保乙方提供中國大陸地區的最惠市場支持,其內容包括新產品選型、供貨計劃、產品價格體系、市場資源支持與客戶服務支持;甲方如有特殊市場活動對本條款產生影響時,甲方應提前1周知會乙方,并共同協商調整應對策略;乙方須在簽訂協議后3日內向甲方繳納5萬元保證金,合同不再履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時,自合同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甲方未發現乙方有違約行為的,甲方將保證金無息返還;為保證甲方庫存充足、及時供貨,乙方應雙周向甲方提供產品庫存情況及銷售計劃及提貨預估;乙方應在每月10日前提供庫存統計數據和客戶銷售流向數據,并保證數據真實有效;乙方每月不得少于1次向甲方進行訂貨,乙方每次訂貨不得少于50萬元,乙方應基于雙周前提報的銷售計劃,在發出銷售訂單前3個工作日,和甲方郵件確認訂單貨品情況,雙方確認后在渠道訂貨系統,柚好賣中下達銷售訂單;乙方下達訂單后,乙方須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訂單的100%金額進行匯款;本協議有效期1年。附件1《YOOZ產品價格體系》中載明MINI煙桿、一代套裝1+2、二代單煙桿、二代套裝1+2、4顆裝煙彈、2顆裝煙彈的提貨價格和終端零售價。附件2為《月度/季度提貨目標及返利政策》載明各產品返利金額及申新業公司提貨任務。

                                  2020年7月13日,蚌埠奇霧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申新業公司簽署《代理協議2》,內容與《代理協議1》一致。附件1《YOOZ產品價格體系》與《代理協議1》略有不同。附件2《月度/季度提貨目標及返利政策》載明:各產品月度、季度返利金額;乙方完成上一月度提貨額度任務,第二個月才能確認上一月度的提貨返利,此返利只能用于產品提貨使用,乙方完成本季度提貨額度任務和目標,下一季度才能確認上一季度的提貨返利,返利只能用于產品提貨使用;2020年6月乙方提貨金額100萬元,2020年7月乙方提貨金額300萬元,2020年8月,乙方提貨金額450萬元,2020年9月乙方提貨金額600萬元;爬坡獎勵政策為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當月乙方完成提貨金額超出部分,甲方予以一次性返利獎勵5%。各方確認實際履行《代理協議2》的《月度/季度提貨目標及返利政策》。

                                  訴訟中,針對簽署2份《代理協議》的原因,申新業公司表示系蚌埠奇霧公司同意加入到合同的履行中,北京奇霧公司具有知識產權,對申新業公司進行授權,蚌埠奇霧公司進行供貨、收款并提供發票;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表示系因為北京奇霧公司已停止運營,蚌埠奇霧公司承繼北京奇霧公司進行運營,實際與申新業公司履行合同的是蚌埠奇霧公司。

                                  北京奇霧公司向申新業公司出具《授權證明》,證明申新業公司為YOOZ授權代理商,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地區,有效期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申新業公司按約交付保證金5萬元。

                                  2020年7月5日,申新業公司出具《6月提貨返利確認函》,載明:北京奇霧公司確認申新業公司于2020年6月提貨返利金額為88245元,僅用于后期提貨使用。

                                  2020年7月22日,蚌埠奇霧公司出具《2020年7月提貨任務調整說明》,載明:由于目前處于電子煙市場嚴格管控階段,針對申新業公司特提出降低2020年7月提貨任務,由3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訂貨相關返利及爬坡獎勵按照實際出貨情況進行核算。

                                  2020年8月13日,蚌埠奇霧公司出具《7月提貨返利確認函》,載明:蚌埠奇霧公司確認申新業公司于2020年7月份的提貨返利金額為23014元;由于7月合作政策有所調整,7月收到申新業公司款項為237748+2802875=3040623,后續退款2802875,視申新業公司完成7月提貨任務,正常發放7月提貨返利。

                                  2020年8月13日,蚌埠奇霧公司出具《6、7月爬坡獎勵確認函》,載明:蚌埠奇霧公司確認申新業公司于2020年6月、7月的爬坡獎勵金額為105464元,僅用于后期提貨使用。

                                  訴訟中,雙方確認雙方的貨物交易僅維持在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16日,其中只有2020年6月完成供貨,其他期間均為供貨不能、不足的情況。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表示因生廠商產能不足,導致沒有按照申新業公司訂單供貨。雙方確認交易過程為申新業公司發送郵件告知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其中能供貨的數量,申新業公司在柚好賣系統中下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的貨物數量,申新業公司向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支付款項,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發貨。從雙方款項往來以及發票來看,前期申新業公司向北京奇霧公司付款、北京奇霧公司開具發票,后期申新業公司向蚌埠奇霧公司付款、蚌埠奇霧公司開具發票。

                                  2020年8月12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發送2133560元訂單。2020年8月18日,申新業公司在微信中提交2741520元訂單。2020年8月21日,申新業公司在微信中提交1232160元的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物金額為548760元。2020年9月2日,申新業公司通過微信提交37632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75920元。2020年9月7日,申新業公司通過微信提交57275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525231元。2020年9月14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62448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319320元。2020年9月30日,申新業公司通過微信提交100704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表示倉庫已截單,無法發貨。2020年10月9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66546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318420元。2020年10月13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90731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無回應。2020年10月19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3145355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躍棟(郵箱XX)回復稱由于業務增速超預期,下半月會出現階段性產品缺貨情況,預計下個月能夠恢復。2020年10月27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5651315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381900元。2020年10月30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4430135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74600元。2020年11月2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4516055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74680元。2020年11月4日,申新業公司提交2500140元訂單,11月5日提交401394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33260元。2020年11月9日,申新業公司提交425184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未回復。2020年11月11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460090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512742元。2020年11月16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529536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00560元。2020年11月18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250128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47880元。2020年11月19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522888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8240元。2020年11月23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574404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未確認。2020年11月25日,申新業公司通過郵件提交8308560元訂單,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可供貨金額為168960元。針對上述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確認的訂單金額,申新業公司均實際支付貨款。

                                  2020年9月16日,北京奇霧公司劉某(郵箱XX)向申新業公司發送郵件稱西安及蘭州店面所發生的問題,我已參與溝通并逐一解決,問題我們來承擔,會給到客戶解決方案;后期申新業公司所開專賣店從補充協議到審核機制,從店面審核到展具打款等一系列流程,將由北京奇霧公司專人對接。訴訟中,申新業公司據上述郵件表示其想把電子煙專賣店開到大型商區的專柜,其分銷商在租賃蘭州店、西安店場地時遭到省代的貨品搶奪,最終沒有開店。

                                  2020年11月2日,申新業公司委托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發送《律師函》,表示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存在不能按時按需供貨、對暢銷產品不足額供貨、對申新業公司開店進行阻擾等情況,申新業公司遭受了諸多損失,請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及時支付賠償金。

                                  2020年12月23日,網易網站發布名為“蔡躍棟公開YOOZ內部業務數據:關鍵節點做正確的事情”文章,載明:去年柚子整個一年煙桿出貨量在80多萬個,我們從10月份開始,一個月的出貨量已經超過去年一年的煙桿出貨量……在座很多柚子代理商,大家也知道現在柚子處于缺貨狀態。申新業公司據此表示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一個月煙桿出貨量超過80多萬個,但向其提供的煙桿每月不超過1萬個,與其中國大陸地區代理身份不符,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也未履行其“最惠市場支持”承諾。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表示其已公開處于缺貨狀態,且其有1000余家門店,每個門店分到的貨并不多;1000余家門店包括直營店、加盟店,下單流程均與申新業公司一致。

                                  申新業公司主張其損失共計11960324.28元,其中包括:第一,月返利、季度返利、爬坡返利損失共計1127076.65元。申新業公司表示其未使用的月返利、季度返利金額為805550元;2020年6月至7月的爬坡獎勵為105464元;2020年8月至12月未確認的爬坡獎勵為207465.65元(其中8月其任務450萬元,下單610萬余元,實際提貨548760元,按照實際提貨金額計算獎勵為27438元(548760元*5%);同理,按照9月實際提貨金額106790元計算獎勵為27438元;其余為10月至12月爬坡獎勵)。第二,退款部分貨品對應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損失393000元,申新業公司表示2020年7月退貨退款的2802875元對應月返利118140元及季度返利274860元。第三,申新業公司主張其因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阻撓未開立專營店,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損失33500元,但無證據證明。第四,開拓市場活動啟動產品費用損失175210.4元,申新業公司表示其2020年7月份活動為提貨滿2000元贈送YOOZ單煙桿mini版2根,YOOZ4顆裝煙彈1盒。申新業公司提供10份《產品銷售合同》顯示贈送上述產品。該合同無合同雙方蓋章。第五,應返還的保證金5萬元。第六,申新業公司在本案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財產責任保險作為擔保;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申新業公司開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發票11349.66元。第七,可得利益損失10170830元。雙方確認煙桿利潤9元,MINI煙桿利潤3元,煙彈利潤1元/顆,套裝利潤6元;針對2020年7月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退款部分貨品以及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申新業公司通過微信、郵件要求供貨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未予確認部分貨品,申新業公司主張存在預期銷售但無法銷售利潤損失3717942元,預期可得月返1973550元,預期可得季度返利4479338元。

                                  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對申新業公司未使用的月返利、季返利、2020年6月至7月的爬坡獎勵金額予以確認,但認為只能用于提貨,不能折現;不認可其余月份的爬坡獎勵,表示合同約定的爬坡獎勵政策僅針對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的銷售任務,此后無權要求爬坡獎勵;以8月為例,申新業公司按照548760元主張獎勵系在銷售5048760元的基礎上,僅銷售54萬余元,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的利潤并不足以支撐獎勵;表示《7月提貨返利確認函》已對7月返利、季度返利金額確認,不應支持退款部分貨品對應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損失;表示《產品銷售合同》均為銷售手機等產品,贈送yooz電子煙,這是為了擴大3C產品銷售,而非擴大電子煙銷售;表示可得利益損失建立在充足供貨的前提下,但這個前提并不存在,且申新業公司存在重復下訂單的情況,如一期未得以滿意的貨物,在下一次訂貨中重復下單。

                                  另外,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表示針對其認可的返利,其可以提供相應價值的貨物,但無法支付現金,且協議也約定返利只用于下單。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的簽署、履行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申新業公司與北京奇霧公司簽署的《代理協議1》、申新業公司與蚌埠奇霧公司簽署的《代理協議2》均為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從合同簽署看,2份代理協議均約定同一事項,約定主要條款一致。從實際履行的情況看,北京奇霧公司給予申新業公司授權,在前期合作中負責收款及開具發票,蚌埠奇霧公司在后期合作中負責收款及開具發票,2020年9月16日劉某發送的電子郵件也可看出北京奇霧公司亦對接與申新業公司的一部分業務。故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均為合同相對方,鑒于各方均認可實際履行《代理協議2》,則申新業公司有權要求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共同承擔《代理協議2》項下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是否存在違約,以及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申新業公司損失金額的確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合同項下,申新業公司負有銷售商品的義務,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負有供貨義務。其一,2020年7月份通知變更后的提貨任務為200萬元,但從現有證據看,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在確認申新業公司提貨訂單、申新業公司下單成功并支付貨款后,僅完成了其已確認供貨金額的約11.9%,剩余貨款退回申新業公司,其履行行為存在明顯不當,有違合同約定。其二,雙方合同約定申新業公司享有最惠市場支持,申新業公司基本按照合同約定的提貨任務履行其義務,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僅能提供申新業公司需求的極低比例的貨物,沒有體現其給予申新業公司最惠市場支持,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申新業公司提供最惠市場支持。故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關于爭議焦點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一,月返利、季度返利、爬坡獎勵損失部分。首先,2020年8月至12月申新業公司實際提貨金額未達到爬坡獎勵的任務量,其亦未銷售該部分貨物,且合同未約定2020年10月至12月適用爬坡獎勵政策,故本院對申新業公司主張的該部分不予確認。其次,關于其余部分月返利、季度返利和爬坡獎勵損失。該部分款項的金額雙方并無異議,實際履行中返利、爬坡獎勵可用于實際沖抵后續提貨的貨款,無法使用返利、爬坡獎勵對申新業公司造成損失,雖合同約定返利、爬坡獎勵只能用于提貨,但在合同到期后申新業公司已并不具有銷售涉案產品的授權,實際已無法進行銷售,故本院對該部分損失911014元予以確認。第二,退款部分貨品對應的月返利及季度返利損失部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對申新業公司已經下單的貨物無法供應構成違約,由此退款部分對應的月返利及季返利屬于申新業公司可以預見的損失,故本院對申新業公司主張的該部分損失393000元予以確認。第三,開店損失。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申新業公司對該部分損失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確認。第四,開拓市場活動啟動產品損失部分。申新業公司銷售數碼產品贈送涉案電子煙產品,無法體現該行為與履行《代理協議》項下義務的關聯性,故本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確認。第五,保證金部分。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同意返還該保證金,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第六,申新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必然采取保全保險作為擔保手段,該費用并非維權必然產生之費用,故本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確認。第七,可得利益損失部分??傻美鎿p失實際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對方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沒有得到,即失去了原來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關于可得利潤部分損失,申新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簽署銷售合同及具有完全銷售其需求貨物的能力,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渠道商已發展完畢,同時利潤不僅為貨物買賣之間的差額,還應扣除其他人力、租金、銷售等成本,申新業公司對此均未舉證,故本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確認。關于申新業公司主張的可得月返利、季返利損失,考慮到從2020年6月、7月后,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以實際履行表示其能夠滿足申新業公司的供貨,且通過郵件、微信多次告知供貨存在困難,申新業公司亦未實際下單、付款,故從合理預見原則考慮,本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確認。綜上,北京奇霧公司、蚌埠奇霧公司應當賠償申新業公司損失1304014元并返還保證金5萬元,對申新業公司主張的其余部分損失款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304014元;

                                  二、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5萬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510元,由原告北京申新業科貿有限公司負擔76524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698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北京奇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奇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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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藍洞新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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