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單列市之一的大連市發布電子煙零售店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大連關于電子煙零售許可證的事項,大連電子煙零售許可證數量為450張。
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管理轄區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全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各區(市、縣)煙草專賣局負責管理轄區內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數量管理、科學規劃、規范有序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實現電子煙市場供需平衡。根據煙草控制、市場容量、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確定大連市各區(市、縣)電子煙零售點總量。定期以市場需求、人口變化、電子煙零售點數量、申請數量、電子煙銷量、經營成本及利潤等作為參考因素對總量進行動態調整。零售點總量達到上限的,不予增設零售點,依據申請人排隊輪候先后順序,按“退一進一”原則辦理。(大連市各區(市、縣)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規劃見附件)
第七條 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以下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一)經營場所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
(二)經營場所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
(三)經營場所主營業務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裝潢、家電家具、修理修配、車輛銷售(機動、非機動)、休閑洗浴、美容美甲美發、保健按摩、餐飲娛樂、茶樓茶具、醫藥衛生、藥妝醫械、洗滌護理、寵物服務、祭祀佛具、廢品回收、傳真打印、農具農資、服裝鞋帽、物流快遞、寄賣典當、汽車租賃、金銀珠寶、金融證券、儀器儀表、保安室、照相館、棋牌室、培訓機構、黨群服務社、中介機構,以及主營花鳥魚蟲、生鮮食品、糧油干貨、調味調料等的各類市場和主營文化藝術、影視傳媒、教育出版、創意設計等文化教育類商品或服務的機構等;
(四)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已被政府納入征收、拆遷規劃且規劃已經公布或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相關證照的;
(六)經營場所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
(七)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的經營場所;
(八)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場所。
第九條 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條 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一條 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或個體工商戶;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十二)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
(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十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十五)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十六)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七)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本規定中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距離為100米以內(含本數)。測量方式應當從提出申請的電子煙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距離最近的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門口中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進行測量。如果有多個進出通道口,以相鄰最近的一個進出通道口為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規范大連市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保障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大連市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劃》),現將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令第750號,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決定》通過法律形式賦予了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電子煙監管職責。2022年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了《辦法》,明確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的要求。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大連市煙草專賣局在充分調研全市電子煙零售市場發展現狀和規律趨勢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劃》。
二、《規劃(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規劃》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規劃》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及電子煙零售點定義;二是明確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原則及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三是明確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四是明確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情形;五是對特殊情形作了相關規定;六是闡明相關定義、測量標準、施行日期。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
2022年4月18日
聽證會公告
為規范大連市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維護電子煙經營主體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序推進電子煙零售市場規范化、法治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局研究形成了《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附件1)、《關于<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的說明》(附件2)及《大連市各區(市、縣)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規劃表》(附件3)?,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30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大連市西崗區五四路26號 大連市煙草專賣局 (郵編:116011)。來信請注明“《大連市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dlyczm@163.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18日。